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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入职公司郑州分公司,2016年10月派往公司杭州分公司,分别2017年5月、2018年5月和杭州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薪资7000元/月,2018年12月又派回郑州分公司工作,公司没说明回去工作的待遇,发放2019年1月份工资的时候只发了5800元,2月份放年假,郑州分公司统一放16天假,杭州分公司统一放17天假,公司告知我由于7、8月份我在杭州分公司工作不能享受郑州分公司的年假,也不能享受杭州分公司的年假,只有法定的7天年假,公司放假的其余天数算我请假,可我并没有请假也不是我不去工作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不是违返劳动法,公司扣除我得年假时间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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