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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学生的某社交软件号被其他同学登录并在空间发表了类似傻逼,等的,辱骂老师的字眼,经其他学生发现,报告了老师,老师上报了校方,学生申辩非本人操作,且与该老师没有交集,故没有动机。而校方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该学生所为,且,该学生的某社交软件登录记录显示,在空间发表时,并没有登录记录。
请问:1.即使并非该学生所为,在其本人的朋友圈或空间的私人领域里发表的言论受不受保护?老师有没有权干涉?
2.在没有直接证据指向该学生发表了不当言论的前提下,校方能否直接认定系该学生所为?并追究该学生责任,记过处分?
罗玉石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君纵律师事务所
史松涛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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