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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州区经济纠纷1个月前

实体店购物涉及虚假宣传,经销商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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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娜热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您好,很荣幸为您服务。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如果确定商家有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且导致了消费者的相关利益遭受损失的,那么商家不仅需要负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还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规定表明,商家虚假宣传进行退货是应尽的责任。 再次,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您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请您联系我。联系方式:16622102474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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