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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甲方在采购了厂商的设备6年后,设备达到更换年限,甲方再次采购了该厂商的设备,采购合同中没有回收旧设备的条款。在更换旧设备后,甲方经公司报废流程,同我方达成了协议,由我方回收处理旧设备。此时厂商宣称对旧设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要拆走旧设备中的芯片。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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