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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婚姻家庭1个月前

¥100.00

农村祖宅,兄弟二人,兄嫂农村户口,靠种地及打工为生,弟及弟媳城市户口,在城市均有公职。
老人生前农民,无工作及退休金等,其晚年在兄嫂家中,由嫂子伺候,弟弟及弟媳未尽赡养义务,也未支付老人赡养费用。老人去世后,弟弟及弟媳与兄嫂各出3000元,用以支付丧葬费用。
老人去世时并未留遗嘱说明房屋归属。
后来,因弟弟户口在读书时就已迁出本村,村委直接将宅基地使用权等落在哥哥名下。
去年,村委要求哥哥拆除旧屋危房。
今年哥嫂在拆房前,通知弟弟及弟媳此事,弟媳强烈阻止,并声称老人生前曾说房子归她,兄嫂也说老人生前看大儿子在工地干体力活太累,说让他们打通老房子做点生意,以后房子归他们。但二者均拿不出有力证据。
后在协商过程中,弟媳要求兄嫂签下协议,保证盖好的新房子有她一半。兄嫂同意,但前提是盖房子的费用均摊,弟媳不同意,声称一分钱都不出,但是房子必须要一半。
后兄嫂提出将老房子委托机构核价,补给弟弟及弟媳一半,自己出钱盖新房,但新房与弟弟及弟媳无关,弟媳不接受。
沟通陷入僵局,该何去何从。
兄嫂此时是否可以越过弟弟及弟媳直接盖房?盖房后,若弟媳对房屋进行破坏,该怎么处理?
此时的房子是危房,政策要求必须尽早拆除。如果兄嫂强行拆除是否会触犯弟弟及弟媳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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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朋飞律师 山东-东营 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

  • 老人去世后无遗嘱,那么房屋按法定继承,房屋兄弟共同共有。如果哥哥将原房屋重新建设,因宅基地使用权在哥哥名下,所以新房屋与之宅基地归哥哥享有权利,因为宅基地不能当然继承,农村宅基地只能有本集体组织所享有权利。弟弟户囗不在本村,其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弟弟仅对老屋享有权利。如果老屋不存在了,其权利也就消失。仅供参考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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