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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我想问您的是,不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我看这段的表述跟妨害安全驾驶罪差不多呀,那为啥不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呢?
同样还有《刑法》第114条对高空抛物的规定,什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定了以危罪,为什不不是高空抛物罪?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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