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您的情况,婚后买房的房屋所有权认定,只要是不属于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内容,都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跟房屋登记时写哪一方的名字没有直接的关系。建议您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可以在电话里沟通一下案件细节,以便进一步帮您确认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