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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的是,开始三个人合伙其中一个以销售给此厂材料的材料厂名义入股,后面因为洪水,导致此厂解散,其中一个股东退股,然后另外两个股东邀请我加入,除了合同写即自某某某入股起,此厂几月几号以前的欠账与合同纠纷均与某某某和此厂几月几号起无关,几月几号前的任何债务,纠纷等都只是某某某与某某人或者材料厂的个人问题,不得牵扯某某某或者几月几号起重新开厂的某某厂这样的合同可以吗?有什么漏洞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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