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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被告高某(26岁)约李某(12岁)到县城玩。在某福利彩票摸奖处,高某摸了多次均无收获后叫李某也去摸,李某称没钱,高某便送给李某2元钱,结果李某摸了一个二等奖,为42英寸液晶彩电一台。李某.上台领取了奖品并由举办单位送回家中,碰巧李某家中无人,高某便叫李某暂时将彩电放在他家,晚上李某父母来到高某处要将彩电抬回家,高某以摸奖的钱是自己所给、李某未成年为由予以了拒绝,并认为彩电应归其所有。 问:彩电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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