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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怎么样理解以居住为目的,难道不是以购房人人意愿为准,而是以房屋为商业用房,就强改购房人的意愿,我没有另外的住房,有没有法律规定,不能用商业用房住人?有没有不卖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张霞律师 江苏-南通 上海市协力(南通)律师事务所
姚东亮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赵律师于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工作中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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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2002年在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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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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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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