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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岁,协议由女方抚养,女方当时口头承诺不要男方抚养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私自更改了小孩的姓,男方也没有机会探视小孩。在时过六年后,女方提出要承担并补给之前的孩子抚养费,请问男方在孩子问题上,没有享有权利,应该承担此义务吗?如果要承担,应该怎么承担,权利又该怎么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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