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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详情页上写了“顶级聚氨酯”而被客户投诉到工商局,并要求赔三倍,不满500元,按照500元收取,前些天工商局过来,我们才知道客户未联系我们直接投诉到了工商局,工商局已经采集了证据,能证明的确有这件事情。但我查了查新广告法的内容,有说在限定范围可以被客观证明的情况下(顶级聚氨酯),此类词语(顶级)可以在证据充足的条件下进行使用,众所周知,聚氨酯,全称聚氨基甲酸酯,是一种新兴的有机高分子材料,范围限定,加不加顶级都是表示同一种东西,所以他的投诉和赔偿索取是不是不成立?如果成立,改怎么处理,怎么和客户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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