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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手下的三名员工,他们一个是从3月1号开始工作还有两个是从5月1号开始工作,然后我8月2号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乙方签完字后日期写的是8月2号。这样会不会有三个月时间会判定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会不会要赔偿双倍工资?如果是需要赔偿的话,我现在这个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订?可以把签字日期改成他们开始工作的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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