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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手下的三名员工,他们一个是从3月1号开始工作还有两个是从5月1号开始工作,然后我8月2号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乙方签完字后日期写的是8月2号。这样会不会有三个月时间会判定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会不会要赔偿双倍工资?如果是需要赔偿的话,我现在这个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订?可以把签字日期改成他们开始工作的时间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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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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