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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长沙公司签订2016.7-2019.7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并续签2019.7-2024.12的第二份劳动合同。2019年8月1日调入武汉公司,公司主体发生变更,但武汉公司自2019.8至今(2023.8)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缴纳社保。
请问:
1、本人现在是否与武汉公司为无固定劳动合同?
2、是否可以提出2019.8-2023.7的双倍工资?
3、2019.8-2023.7双倍工资赔偿预计金额80万,是否有可能会被削减赔偿?
4、如接受与武汉公司倒签一份2019.8-2024.12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合同,是否可同时要求部分赔偿?
5、武汉在职期间,武汉公司以制度为由,要求将产假从158(顺产)+15(难产假)改为128天(顺产假)+15(难产假),影响法定假期30天及生育津贴,是否可要求赔偿?
谢谢。
曾传焱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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