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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区房产纠纷1个月前

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资质不足的情况下(双方负债较大及征信不良),借款人无工作无稳定的收入来源,担保人每月经济收入完全无法满足还款要求,办理贷款通过中间人托关系办理下来贷款(收取好处费,贷款经理电话录音承认中间人找银行他的领导办理的贷款,承认有好处费的事实),银行还是通过了资质审核给借款人放贷了!
借款人或担保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主张借款人和担保人资质不足,银行负全部责任违规违法放贷,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担利息和其他费用,法院是否可以支持?支持的几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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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继朋律师 北京-西城区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 您好。根据您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可以确认通过“走关系”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行为应属无效,您有权起诉确认贷款合同无效,将贷款还给银行而不用承担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另外,《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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