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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七月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执行局说要从中调节。。好我就答应调解,结果,执行局把我从被告应该给付的金额当中减去了四千之多,,并由执行局写的书面调解书。被告也签字了,答应15年年前付清全部。。可至今仍然没有兑现。我现在打电话问执行局,他们说让我自己去要。。这叫什么情况?一旦我去要了出现其他不必要的事情发生了。责任属于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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