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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婚姻家庭1个月前

1.您在2020年4月6号订婚。 29月7号.在您去内蒙古找他后,他给了我一万元用于生活费。 3.2021年2月17号,他转了两万元给我,其中一万二给了我的母亲,剩余的八千用于共同生活费。 4.在3月8号的妇女节,他先发了520元,后来又转了6000元给我。此外,他还承诺给您的妹妹支付高中到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每月1000元。但是只给了四个月。 5.2022年2月7号,他承诺给您的母亲一万元拿户口本,并花费13000元购买了三金。我自费四千给他买的戒指。 6.2月8号登记结婚后,在云南一起工作一年,但现在已经分居。他要求退还这些钱和三金平分,我应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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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严峰律师 四川-南充 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

  •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才能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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