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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在2020年4月6号订婚。 29月7号.在您去内蒙古找他后,他给了我一万元用于生活费。 3.2021年2月17号,他转了两万元给我,其中一万二给了我的母亲,剩余的八千用于共同生活费。 4.在3月8号的妇女节,他先发了520元,后来又转了6000元给我。此外,他还承诺给您的妹妹支付高中到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每月1000元。但是只给了四个月。 5.2022年2月7号,他承诺给您的母亲一万元拿户口本,并花费13000元购买了三金。我自费四千给他买的戒指。 6.2月8号登记结婚后,在云南一起工作一年,但现在已经分居。他要求退还这些钱和三金平分,我应该退吗?
韩严峰律师 四川-南充 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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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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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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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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