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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在2020年4月6号订婚。 29月7号.在您去内蒙古找他后,他给了我一万元用于生活费。 3.2021年2月17号,他转了两万元给我,其中一万二给了我的母亲,剩余的八千用于共同生活费。 4.在3月8号的妇女节,他先发了520元,后来又转了6000元给我。此外,他还承诺给您的妹妹支付高中到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每月1000元。但是只给了四个月。 5.2022年2月7号,他承诺给您的母亲一万元拿户口本,并花费13000元购买了三金。我自费四千给他买的戒指。 6.2月8号登记结婚后,在云南一起工作一年,但现在已经分居。他要求退还这些钱和三金平分,我应该退吗?
韩严峰律师 四川-南充 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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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业服务团队,服务范围不限于此: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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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燕山大学,自1999年起从事法律工作,2014年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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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之宗旨,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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