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非法改装的处罚,需要根据具体的改装情况进行判断的,存在罚款、扣分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一、货车非法改装的具体处罚如下:
1、货车改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不扣分: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3)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4)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5)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6)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7)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8)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2、擅自改变货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扣1分;
3、驾驶拼装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