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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持刀伤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2月1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网友咨询:

2020年7月12日16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彩虹家园南区8号楼前健身广场内,孙德平因琐事与被害人窦某1、杨某发生口角,持刀刺击窦某1、杨某的胸、腹部等部位,造成窦某1心脏破裂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杨某轻微伤。孙德平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后被民警传唤到案。

孙德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文涵律师事务所方文喜律师解答:

孙德平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孙德平作案后明知其妻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持刀扎人的罪行,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孙德平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

方文喜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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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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