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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放贷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

2023年06月14日 法妞问答律师

  非法放贷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非法放贷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

  律师解答: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所谓不特定,是指在随机性的前提下,具有向外开放发展的概然性。至于多,按照通常的理解,3人以上为“众”,因此达到3人即为多人。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律师补充: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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