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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我应如何获得赔偿?
2024-04-11 交通事故 阅读量: 28

全责赔偿项目涵盖多个方面,包括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用,以及因伤残或死亡产生的赔偿金等。当车辆事故中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时,受害者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 维修费用:对于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及设施,应进行全面修复,确保恢复其原状。

2.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正式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确定赔偿金额。

3. 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其收入状况进行计算,确保受害者因事故导致的收入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4. 护理费:对于需要护理的受害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5. 交通费: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确保提供正式票据作为凭证。

6. 住宿费:若受害者确需前往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则对于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合理赔偿。

7. 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8. 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结合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

9.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及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计算,确保受害者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必要的辅助器具支持。

11. 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以妥善处理受害者的后事。

12. 死亡补偿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确保受害者的家属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13. 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计算,确保其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则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若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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