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综合律师普法音频>> 中级法院主要受理哪些类型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以下类型的案件:
首先,它负责审理法律明文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其次,它还负责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此外,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也承担审理职责;
同时,中级人民法院还处理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最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也由其负责审理。
具体地说,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在民事领域,它审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在刑事领域,它审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在行政领域,它审理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设在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其次,直辖市内的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最后,还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