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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家里动迁,户籍人口为3人,分别是我应自强(户主) 同住人应作林(父亲) 同住人应懿(儿子)。产权证登记为我和父亲及母亲(亡)。几个早已出嫁的姐姐买通动迁公司人员,要求成为动迁利益人,我和父亲告知动迁公司,家里有遗嘱,希望他们依法依规动迁。然后动迁公司以遗嘱无法确定为由,要求我们书写承诺书才能不将三人列为动迁对象,我们按要求书写了承诺,并和动迁公司签订了协议。然后动迁公司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添加了三个姐姐的签名,并强行要求我们补偿她们,不同意就不给补偿款。
张临军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
陈明律师 上海-黄浦区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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