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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涉外法律1个月前

¥30.00

我公司是一个中韩合作公司,资本金全部由韩方出资,收益分配是这样约定的,当韩方收回所有投资后,产生的利润按6:4的比例与中方分成,目前该公司由于地方政府取得矿山企业,不让经营了,采取作价卖给了地方国有企业,我想先减资一部分,然后等交易结束后,再做注销处理,可不可以?

5位律师回复

高旭东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

36"

37人收听

郑德龙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56"

25人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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